楼上几位朋友的说法不对,新《保险法》将于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,为了贯彻“加强对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利益保护”的立法精神,近期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《关于适用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〉若干问题的解释(一)》(以下简称“司法解释”),总共6条的司法解释也将于10月1日起施行。按照该解释规定,带病被保人在2009年10月1日之前签订的合同,同样受到新法“不可抗辩条款“的保护。

我这里有个案例供楼主参考:
云南现成案例下月开庭

“按照高法的‘解释’,云南‘肾衰竭带病投保拒赔案‘将适用于新保险法,我们胜诉的可能性明显提高了。”张宏雷在得知“解释”发布之后非常兴奋,他认为该案件将成为新《保险法》施行后中国首例适用“不可抗辩“条款的理赔官司。
2002年9月20日和10月19日,昆明市民王涛(化名)在昆明一家保险公司先后购买了两份重疾险,双方达成《保险合同》,按保险条款约定,被保险人如确诊重大疾病时,保险公司按双倍保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。2006年10月,王涛在一次体检中被医院确诊罹患“慢性肾功能衰竭”,想到自己曾经买过的保险,次年4月,王涛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。

然而,令他没想到的是,2007年8月9日,一张《理赔处理意见通知书》断送了他的希望,“我公司决定对此次给付申请做拒赔处理”——理由即是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,带病投保。无奈之下,王涛2007年8月30日自费接受了换肾手术。
2年过去了,就在王涛以为已经彻底没有希望获赔的时候,新《保险法》中的不可抗辩条款引起了他的注意。“保险合同成立满2年后,保险公司不得再以该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解除合同。”王涛认为,按照新规自己的重疾保险合同应当有效,保险公司也应按合同支付保险金额。于是委托云南震序律师事务所张宏雷律师,一纸诉状将投保公司告上法庭,而此案也将于2009年10月13日在盘龙区法院开庭审理。
“旧保单能否适用新法,我们持怀疑态度。”在“司法解释”正式发布之间,昆明另一家知名保险公司相关负责人就此案的胜诉与否表示了怀疑,“究竟2009年10月1日前带病投保的能不能适用新法还是未知数。”9月21日,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解释,让众多质疑的声音安静下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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